工商時報  2010-07-28  第A16版  記者馬婉珍/台北報導
 
金管會昨(27)日研訂「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共有31項新規定,其中以文件繳齊後15天內理賠,續約時應通知被保險人,不得自動續約等規定,是較大變革。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曾玉瓊指出,目前針對汽車保險的保險人與要保人雙方權利義務規範,已有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的規定,可供遵循,但契約中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仍未訂定,因此訂定本草案,包括25點應記載事項及6點不應記載事項,總共提出31項新規定。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車險業者在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的15天內,就必須理賠,此外,保險公司也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必須通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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