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10日通過保險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將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地下保單處行政罰的規定,修正改處以刑事罰,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若有人銷售未經核准的地下保單,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違反此一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保險法明訂處以刑責後,應有助嚇阻地下保單的銷售。

此外,保險法修正草案,也允許保險公司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在一定條件下,得為特種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但須經本人的書面同意。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在保險市場上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行政院會昨日通過「保險法」修正草案,加強對保險業者的監理。

增訂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範圍,命令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的職務,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執務,或其他必要的處置。

草案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管理規中有關業務或財務管理者,處60萬以上300萬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這次草案也增訂,具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此外,具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人公司等,應建立內部控制等制度,若未建立內控、稽核制度者,將處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鍰。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邱金蘭/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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