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夜店大火引發外界對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額是否足夠的關注,金管會指示產險公會檢討現行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設計,如每一事故保額是否可擴大,以保障更多民眾。

產險業者29日表示,公共意外責任險主要是承保公共場所業主,在營業處所內因意外事故導致第三人傷亡或財物損失時,依法應負賠償的責任。

各地方政府對民眾經常出入的公共場所,如百貨公司、酒吧、視聽歌唱業、旅館業、遊樂場等行業,多會強制業者必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各地方政府訂定的最低投保金額不一,例如有些地方政府規定每一人死亡最低理賠金額是200萬元,有些地方政府則是300 萬元。

根據目前多數保險公司推出的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商品,「每一事故理賠金額」多數是「每一人死亡理賠金額」的五倍,如每一人死亡理賠金額200萬元,每一事故理賠金額就是1,000萬元。

換言之,一旦不幸發生意外事故時,每一個人死亡若理賠200萬元來看,每一次意外事故最多只能理賠五個人,這樣的倍數,對於一些進出人數較多的公共場所而言,保障明顯不足。

對此倍數是否合宜,主管機關希望產險公會檢討看看。除此,目前多數公共意外責任險的保單,在保險期間的累積責任,多數是「每一事故理賠金額加上財產損失理賠金額」合計數的兩倍。

如果每一事故理賠金額是1,000萬元,財產損失理賠金額是200萬元,保險期間的累積責任保額就是2,400萬元(1,200萬元的兩倍)。如果不幸在一年內發生兩次意外事故,保險公司最多賠2,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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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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