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天(15日)三讀通過奢侈稅條例,非自用不動產不滿1年轉手將課15%、1年以上不滿2年轉手課10%稅率。預估6月1日起實施,實施半年後,須檢討成效。這是國民黨執政3年以來,第1個加稅案!

雖然預售屋未納入奢侈稅課徵範圍,但是財政部長李述德強調,預售屋的銷售依現行規定本來就要課稅,將由國稅局同步專案查核,加強清查逃漏稅,「這部分過去其實都在做,只是大家沒注意到而已」。

立法院會昨天在朝野黨團高度共識下,三讀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每年約可增加150億元稅收,草案明訂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未滿1年即轉手者課15%稅率,1年以上未滿2年內轉手課10%奢侈稅。

但自用住宅,以及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房屋、房屋遭法拍或都市更新等情況則可排除課徵。

在高消費貨物及勞務方面,包括300萬元以上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以及龜殼、珊瑚、玳瑁、象牙、毛皮及其製品;50萬元以上高額家具,及入會費(不含保證金在內),都須課10%稅率,但貨物非屬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者不予課稅。

院會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要求奢侈稅收應全數用於社福,不得排擠總預算中原編列的社福支出。此外,奢侈稅課徵後是否打擊投機且不傷及無辜,財政部應於半年後,赴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

李述德表示,財政部將儘快訂定施行細則,並加強對外宣導,預計6月1日上路,但是確定日期由行政院核定,該草案三讀將有助導正不動產市場朝正常方向發展。

民進黨團幹事長高志鵬則要求落實配套措施,包括調高土地公告現值、公告地價、評定現值、房價交易資訊透明化,建立實價登錄制度;積極清查假交易,使用人頭逃稅等情況。

馬英九總統在獲知法案通過後表示,炒房轉手便獲利上千萬元「這很恐怖」,特種貨物稅的通過主要是打擊短期投機,減少民眾的相對被剝奪感,「這就是所謂的居住正義」。他說,此次法案從提出到通過,速度空前的快,顯然多數人都希望房價不要成長太快,讓年輕人望屋興嘆。

追溯到二○○九年 課奢侈稅

2011-04-16 01:51 中國時報 羅融/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奢侈稅,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若相關部會準備來得及,奢侈稅不排除提前在六月一日正式上路。該條例生效後,將回溯計算房屋、土地持有時間,民眾於二○○九年六月一日以後買入的非自用住宅及土地,若持有不滿兩年,售出時將課以十%稅額,若持有不滿一年,則將課以十五%的稅。

此外,三百萬以上的高額消費貨物,如小客車、遊艇、直升機、飛機與超輕型載具等,五十萬以上的高額家具、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製品,也都須課十%奢侈稅,若非屬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不課稅。在特種勞務部分,如高爾夫球證等五十萬以上入會權利,也將課以十%奢侈稅。

財政部長李述德昨天在法案三讀表示,該法通過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健全房市、提供合理交易環境、防止建商和投機者哄抬炒作房價。

奢侈稅將採申報制,以實際交易價格作為課徵的基礎,出售非自用住宅及其座落基地、高額消費品及特種勞務者,都將由賣方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在一年內售出一千萬元的房子,以交易價格課十五%的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一五○萬元的稅。

為免傷及無辜,法案中也列有豁免條款,包括因調職、非自願離職、離婚等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房屋,或房屋遭法拍、徵收、都市更新、賣給各級政府以及換屋一年內賣掉舊屋者都不用課徵奢侈稅。如農地、農舍等不必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房地、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以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就移轉者等,也不必課徵奢侈稅。

此外,奢侈稅收循預算程序用於社福支出,院會也通過兩項附帶決議,要求奢侈稅應全數用於社福,不得排擠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原編列有關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社福支出,並要求財政部於條文公布施行半年後,針對奢侈稅是否達到打擊投機、促進平抑房價的效果,赴立法院報告。

此法案審議因具朝野高度共識,自行政院院會三月一日通過院版本,昨天上午就在立法院完成二、三讀程序,審查期間僅一個月。

免驚!98.6.1後買屋者才適用

2011-04-16 01:50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昨日完成三讀,預定在6月1日起實施,因此98年5月31日前過戶的房地,不在奢侈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官員表示,因為新稅上路,必須設計相關報稅書表、子法規與更改電腦程式,這些作業程序都需要一點時間。至於是否能趕在6月1日開徵?財政部次長張盛和說,6月1日一定要實施。

財政部官員表示,6月1日以後以「簽訂」出售房地契約日為準,往前計算,在2年內買進者,才會被課徵奢侈稅。

奢侈稅豁免條款共11款,其中規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可免稅。

如果採「合建分售」,則會被課稅。財政部表示,因為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出售土地,本來就要課徵奢侈稅,所以在2年內與建商合建分售,如同賣土地,當然要課稅。

「合建分屋」是地主與建商合建,雙方按比例分配房屋,是建商與地主「交換」。依據財政部84年的解釋令,地主出售的是房子,已不是土地,所以地主要辦理營業登記,出售房子要課徵營業稅,並申報所得稅。

奢侈稅的部分,財政部表示,如果不是以自住房地與建商「合建分屋」,也要課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唯有地主是以「自有住宅」,非供營業、出租,且設籍1年以上,與建商「合建分屋」,地主才不必辦理營業登記,出售房屋免課營業稅,且免課奢侈稅。

「合建分售」是地主出售土地,建商出售房屋,依據財政部84年解釋令,地主免辦營業登記,免課營業稅、免課所得稅。但如果持有土地在2年內就出售,要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以前為了規避營業稅、所得稅,全國的地主都喜歡採「合建分售」,並不是只有中南部透天厝才會採合建分售,台北市也一樣。

【2011-04-16 01:50 工商時報 記者崔慈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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