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必須提供財力證明被立委批擾民後,金管會日前已修改規定,增列但書,只要社會經濟地位與投保狀況顯屬合理,如名人等投保,就可以不必提供財力證明,至於如何認定,則由保險公司自行評斷。

為保障保戶權益,並避免道德風險,金管會3月核備「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採取多項從嚴核保措施,如對於三個月內連續向兩家以上保險公司投保,且投保金額跟收入顯不相當等案件,須採財務核保作業,甚至要求提供財力證明等。

這項規範發布後,部分立委批評是「擾民」作法,要求金管會重新檢討。金管會跟保險業者討論後,已在日前重新核備,並作部分修正。保險業者昨(25)日表示,重新調整重點,包括對於必須提供財力證明者,放寬增列但書規定。

自律規範原本規定,各保險公司的財務核保作業程序,應依保險金額、保險費及個案審核需要,取得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收入或財產證明等。

調整後的自律規範則增列但書,經評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社會經濟地位與投保狀況顯屬合理、適當,得免提出收入或財產證明。

舉例來說,一些名人投保時,保險公司很容易就可以看出其社經地位與投保狀況是否合理,不會有道德風險或繳不出保費等情況時,就沒有必要再要求對方提出財力證明。

至於何謂「社會經濟地位與投保狀況顯屬合理、適當」?何謂「名人」?金管會官員表示,各公司會自行評斷。

官員強調,並不是每一個投保案件都要做財務核保,而財務核保也不是一定要保戶提出財力證明。

此外,這次調整也放寬須採財務核保的範圍,增列一些財產保險項目,可以不必採財務核保。如保額不高於1,000萬元的車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交通事故傷害險,傷害險金額不高於1,000萬元的信用卡綜合保險,以及微型保險商品等。

保險業者表示,這些保險商品多有一定的範圍,風險相對不高,比較不會有道德風險疑慮,故可與團體保險一樣,不必採取財務核保作業。

「財務核保」是指民眾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如果金額非常高,保險公司可能要進一步了解是否有能力購買,包括請民眾提出財力證明等,主要是為了避免道德風險、防止洗錢等。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艾莎維氏保代觀點:政府擾民的政策實在很多~解決方案都無法藥到病除~只是標準的官僚層層做法~認為多一道手續就可以達到目的~消費者並不會因此得到真正的保護!消費者都是資訊不對稱的受害者~要重罰的是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在不當銷售之後~結果現在反倒是讓保險公司用來評估消費者投保的"動機跟能力"?是銷售端惹的禍~怎最後還是銷售端拿到審判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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