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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0.01.15 08:19 am

永和郭小姐問: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其自保險公司領取佣金應如何課稅?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97年7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令,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包括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也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的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的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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