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賣保單恐怕必須先列出所有壽險公司名稱讓客戶勾選。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個資法上路後,銀行若要銷售非同一金控下保險公司的保單,必須先事先取得客戶書面同意,且最好先列出所有合作的保險公司名稱,「愈清楚,後面爭議風險愈小。」

政治大學主辦「銀行保險與消費者保護」研討會,其中銀行局與保險局都提及個資法對銀行通路的衝擊,保險局組長林耀東指出,銀行與其子公司銀行保經代公司其實是兩個獨立法人體,銀行保經若要使用銀行的客戶名單行銷保單或採用電話行銷,應有客戶書面同意,否則未來恐有訴訟風險。

若客戶不同意資料被用在其他行銷行為,邱淑貞說,銀行在客戶告知後1周內,須讓所有單位都看見此客戶禁止再行銷的註記,目前所有金融機構都回覆1周的時間可達成所有單位,包括消金、企金、財管或保經等多單位的註記通知。

前10月銀行銷售的新契約保費達5,820億元,占所有新契約保費的57%,金管會認為銀行已成保險行銷重要通路,而個資法已在10月1日上路,銀行賣保單將面臨極大考驗。

邱淑貞表示,銀行銷售商品應該客戶明確勾選單位,若是金控共同行銷,所有子公司相當明確,但若是合作推廣的三方契約,則涉及合作的保險公司隨時可能變化,銀行局基本上希望銀行列出可能合作的壽險公司,供所有客戶勾選。即若客戶沒有勾的保險公司,銀行就不能向此客戶行銷保單。

保險局也表示,銀行保經代與銀行不屬同一法人體,雖銀行理專可能登錄在銀行保經賣保單,是同一批人馬,但客戶資料依法是不能共用,除非取得客戶書面同意,電話行銷部分,若是先前客戶已同意提供個資,則電話行銷首次必須告知個資是從哪家銀行取得。

對這部分,銀行局也要求,銀行保經代賣保單,不能用銀行的名稱,要明確告知是保經代公司。若客戶認為銀行違反個資法,是由金融機構要負舉證責任,每人每一事件若不能證明損害額時,依個資法是500元到2萬元,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人權利受侵害,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2億元為限,金管會也提醒金融機構要事先預防。

作者: 記者彭禎伶、張中昌╱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2月6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張中昌╱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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