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過去保險保單不能做為信託標的,讓許多弱勢子女在父母去世後,雖領到一筆保險理賠金,卻無法有效使用。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保險法第廿二條修正案」,讓保單也可以做為信託標的,保障信託受益人。

保險法第廿二條規定,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但是要保人的信託契約中若與信託銀行約定交付保險費義務,保險費應由信託銀行代為交付,卻未將「給付的保險金額」列為信託財產。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目前在信託實務上,以金錢信託方式購買的股票、基金、公債或存款都可歸類為信託財產,但以金錢信託方式買的「保險」卻被排除在外,違背保險法立法理由,也與國外行之多年的保險信託制度相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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