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5月4日第四屆理事第九次暨監事第十次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社會大眾權益,降低保戶申訴率,提昇保險經紀人產業整體形象特別訂定「優良保險經紀人公司認證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鼓勵全體會員能以本要點所要求的評鑑標準為共同一致的營業目標。

第二條 凡簽署成為「優良保險經紀人公司」,皆宣示自發性遵循相關法規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宣導及督導所屬保險業務員,不得違規銷售保險商品;提供優質的服務熱誠,誠摯地為保戶服務,並願意持續相互砥礪督促,共同提昇整體經紀人服務品質。

第三條 本要點評鑑對象為本會會員公司。

第四條 優良保險經紀人公司評鑑標準:
(一)願意保證保險業務招攬可歸責於公司或保險業務員之部份申訴率為0%。
(二)願意保證第13個月繼續率維持於86%以上;第25個月繼續率維持於82%以上。
(三)已完成自律公約之簽屬,並已送達本會。

第五條 會員公司願意保證第四條評鑑標準者,本會將發給「優良保險經紀人公司」證書乙紙,並列冊公告於本會網站,供社會大眾瀏覽。優良保險經紀人公司認證簽署書(附件一)一式三份,一份會員公司保存、一份本會存察查、一份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條 優良保險經紀人公司評鑑訂於每年的十二月份辦理新年度之評鑑作業,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

第七條 會員公司於認證期間,若違反保證事項經查屬實,願依下列懲處方式與標準接受懲處,絕無異議:
(一)取消當年度「優良保險經紀人公司」資格,並繳銷證書。
(二)第一件申訴案件,處以新台幣壹拾萬元正。第二件申訴案件,處以新台幣貳拾萬元正,以此類推。
(三)公告於本會網站,並將處理情形於1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本要點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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