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為提供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的制度,是社會安全制度的重要一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一條即闡明其主要目的是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概括而論,本保險對用路人的保障功能具有下列三點重要功能:

一、提供迅速的保障

為使用路人不幸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遭致身體傷害或死亡時能迅速獲得保障。本保險採「無過失責任」基礎,明定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即不論受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直接向保險公司或特補基金請求保險給付或補償,避免事故發生後發生的冗長舉證肇責歸屬等訴訟及以必須待雙方當事人間的和解完成等程序,致受害者身心俱疲,現制能使受害人獲得迅速直接之保障。

二、提供基本的保障

明定對受害人「傷害」及「死亡」提供一定金額的基本保障(財物損害不包括在內),有關項目之金額、等級等並按社會及經濟實際情形定之,一則避免複雜化,可求保險給付迅速明確化,達到基本的需求,同時亦減輕應投保本保險汽、機車所有人的保費負擔。

三、減少肇事者(加害人)因車禍賠償的財務負擔

本保險固然提供受害人基本保障,同時也基於責任保險的原理,法亦明定,保險公司依法規定所為的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如被保險人另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被保險人因依法投保本責任保險,亦因而轉嫁了相當的危險,減少了事故發生所致之財務負擔。以上三點對社會的安定亦發揮相當的功能。

每當交通事故發生輕者財物受損,重者皆會使雙方當事人陷入生活的困境(家庭破碎、精神與財務之損害),甚至是一輩子的痛苦,更不要說整體社會的損失了,俗語說預防重於補救,保險終究是事後救濟的工具,大家應該遵守交通規則,做好事前防範才是治本之道。金管會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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