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壽險業者極力爭取,傳統個人壽險保單仍要新增3日的保單審閱期!保險局28日發文強調,保險局與壽險公會在消保會審查會中多次表達意見,但消保會仍是主張要增加審閱期,所以保險局表示,在有相關配套措施後,9月將如期實施保單審閱期。

這項保單審閱期,即是消費者若有意投保傳統個人壽險保單,如終身壽險、定期壽險、還本險等,可向保險公司先索取保單,有3天的審閱期,之後再決定是否簽保單,且簽署保單之後又有10天的契約撤銷期,等於保戶有13天左右的時間可考慮清楚,這張保單是否符合需求。

但前壽險公會理事長、現台壽駐會董事林文英即表示,已有10天契約撤銷期,根本無需再新增3日的審閱期,尤其在此時,壽險業務員已極難行銷,脫退率極高情況下,若再新增3日的契約審閱期,林文英說,等於行銷一張保單,要等半個月才能確定是不是真正成交,行銷難度大幅增加。

壽險公會曾多次爭取不要實施契約審閱期,亦或是電話行銷通路可以排除,但消保會仍是堅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的規定,決議在「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分紅保單)、(不分紅保單)」中,增列審閱期間至少3日,保險局也只好發文,宣布9月新措施上路。
 
本文轉載自中時電子報

2010-06-29 01:13  工商時報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艾莎維氏觀點:是否擾民還是真的替消費者增取權益?有時候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新增3日的保單審閱期,所謂救人黃金七十二小時嗎?目的只是要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的形式規定?不知道是否因此延伸出更多的爭議?答案是一定會。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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