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起

98年4月「98年全國能源會議」決議規劃「低碳城市推動方案」,要求環保署整合地方政府推動減碳城鎮,未來2年(100年前)每個縣市完成2個低碳示範社區,未來5年(103年前)推動6個低碳城市,於109年完成北、中、南、東4個低碳生活圈。

二、遴選方式

(一)由村里長填具示範社區綜合資料表(附件一)及低碳示範社區遴選建構意願書(附件二)向縣市政府報名,並經縣市政府篩選2-5處村里後向環保署推薦。

(二)報名期限及相關問題請洽各縣市政府聯絡窗口(附件三)。

三、低碳示範社區規模及要件:

(一)社區規模應至少為村、里,亦可擴大至鄉鎮市。

(二)應有推動低碳社區之管理組織為窗口及參與配合意願。

(三)願與能源技術服務業者(ESCO)合作進行節能改善者。

(四)要件:具有管理組織(社區發展協會、管委會等組織、機關學校組織等)。

1.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主管機關報備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建築物。

2.「國民住宅條例」由政府直接興建之社區國宅。

3.內政部「社區工作綱要」,經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供為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之組織與活動區域。

(五)農村聚落:非都市地區既有一定規模集居聚落,及其鄰近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

(六)原住民部落: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之團體。

(七)可結合轄內眾多機關、學校、商辦大樓及公民營機構。

(附件一)
縣(市)低碳示範社區綜合資料表

(附件二)低碳示範社區遴選建構意願書

(附件三)低碳社區各縣市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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