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8日表示,企業幫員工辦理團保,必須符合3大條件,包括人數超過5人、單一保單、並以平均保險費率投保,才可在每人每月2,000元之內,列報公司費用,否則全會改列為員工薪資,影響員工權益。

周賢洋表示,近來發現企業以團保方式,作為員工福利之一的情況越來越多,平均9家企業中就會有1家,因為相關處理不符合稅法要求,從原先費用被改列為員工薪資,造成員工薪資所得增加,影響員工權益,所以特別提醒企業,必須符合3大條件,才可列報企業費用。

稅法規定,團保須符合3大條件:(1)被保險人需隸屬同一團體,且人數要超過5人以上;(2)團保的保險人指簽發1張保險單交給要保人,通常設定為企業或企業所屬福利團體(福委會),每位被保險人則取得保險證或者保險手冊;(3)以保險團體的「平均保險費率」方式計算。

周賢洋強調,企業幫員工投保壽險,費用由公司負擔,若以企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且列支保費金額每人每月在2,000元之內,可以列報公司費用;超過則可以視為員工薪資。

北市國發現,企業通常會以把個人險團體彙繳件,誤解為團保,兩者最大差別在於團保只有1張保單,彙繳件則是1個要保人1份保單,後者只是同一收費地址或同一金融機構繳費或者同一繳費管道的個人保單案件,並非團保。

北市國強調,團體彙繳件雖有「團體」字樣,是不符合稅法上在團保的認定標準,否則所有相關費用,都會遭國稅局改列項目,影響員工福利。

2010-07-09 00:57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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