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金管會對保險業務人員訂定的「海豚條款」,12日上路,從事保險招攬的業務人員酬金必須與風險結合,而且不能慫恿保戶違反告知義務,或以不當手段唆使保戶轉保、退保或貸款等。
「海豚條款」主要是希望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招攬人員酬金,必須跟風險結合,不要像海豚表演一樣,「一跳上來,就給他魚吃」,業務員一賣商品,就發給高額酬金,完全不顧未來的可能風險。
金管會官員9日表示,金管會已在「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中增訂相關規定,日前發函提醒保險業者,這些新規定將從8月12日起生效,屆時保險公司訂定內部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中,必須納入相關規範,否則將依保險法規定處以罰鍰。
根據新規定,保險業訂定內部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時,應包括業務人員酬金與承受風險及支給時間的連結考核,也就是所謂的「海豚條款」,酬金不但要跟風險連結,長期保單也不宜一次支付佣金。
還有,保險招攬人員不得慫恿保戶違反告知義務,或以不當的手段唆使保戶辦理退保、轉保、縮小保額、繳清、展期或貸款等行為。此外,也不能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的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的方法,從事招攬。
金管會官員表示,這些都是保險業務人員從事招攬時常見的紛爭及缺失,希望保險公司在內控制度規範上納入管理,以減少可能的糾紛,並維謢保戶權益。
金管會並明訂,保險酬金支付對象不能跟要保書上的招攬人員不同,以避免不具招攬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以「掛件」方式招攬。此外,為明確規定保險業利用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電話行銷、電視行銷、銀行保險等各種通路,招攬業務,必須依不同行銷通路別及其特性,訂定應遵行的事項。
不止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業務員須適用「海豚條款」,金管會也將修改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增訂相同規範,要求保險公司必須要求往來的保險經紀人,不得以保費折讓或其他不當誘因,向保戶推介商品。
金管會官員9日表示,這次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主要適用對象是保險公司及保險代理人,至於保險經紀人則不在適用範圍內,不過,辦法中仍透過保險公司,對業務往來的保險經紀人做「間接」規範。
重點包括,保險業應要求業務往來的保險經紀人,不得以保險費折讓或其他不當的誘因向保戶推介保險商品,不得有其他損害保戶權益的情事,以及必須符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的規定及業務往來合約約定等。
至於「海豚條款」規定,由於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主要適用對象是保險業及保險代理人,不含保險經紀人,因此,有關「海豚條款」規定,目前還規範不到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
不過,金管會官員表示,金管會即將修改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納入「海豚條款」,讓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受到相同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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