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局將逐步強化保險經紀人、代理人管理。保險局昨(4)日宣布,將修訂法規,要求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及公證人必須同時繳交保證金,且投保相關責任保險。以往保證金與責任保險只要擇一即可,未來二項都要,保險局副局長陳開元表示,這是為了保障消費者。
國內有480家保險經紀人公司、295家保險代理人公司、77家保險公證人,登錄在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下的業務員共有12.7萬多人。未來若是個人名義執業的保險輔助人,要繳交保證金10萬元;公司型態則是40萬元;若同時兼營再保或同時申請壽險、產險執照,保證金要80萬元;公司營收逾1億元、未滿5億元,則要繳交200萬元保證金;營收逾5億元要繳交300萬元。
投保責任保險部分,保險金額採單一總限額,且保險期間不得中斷,個人執業者保額不得低於100萬元;公司型態者不得低於200萬元,兼營業務者為400萬元;營收逾1億、未達5億元者不得低於1,000萬元;營收逾5億者要2,000萬元以上。
保險局也要求,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司不得任意接受個人執業者的「轉單掛件」,除非事先取得要保人書面同意。
2011-10-05 01:21
工商時報
記者彭禎伶、王立德/台北報導
艾莎維氏保代:保證金40萬或是300萬是可以保障什麼消費者權益呢?這樣的規定很明顯是不用心在關心保經代公司的經營辛苦,而且收取的保正經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小保經40萬,一億200萬,五億300萬,營收越多,則要繳的保證金反而更小,那反推要繳40萬的小保經營收需要2000萬,以目前的淨利平均在2-5%,結果就是大欺小囉?如果台灣的稅制是賺越多繳越少,哪有公平正義可言呢?結論:官逼民反,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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