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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保單三天審閱期新規定9月1日上路後,實施至今未滿一個月,但市場已經「雞飛狗跳」,保險公司電話行銷業績更大受影響。

除了業者對審閱期新規定「頭大」,不少消費者也嫌麻煩,索性自動放棄審閱期的權利,使這項名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措施,政策美意大打折扣。

一家大型壽險公司總經理私下抱怨,三天審閱期新措施實施才不久,就已造成電話行銷業績明顯下滑,不少客戶無法接受、嫌囉嗦,乾脆不買保單。他認為,這項措施很不便民,甚至影響交易順暢性,建議主管機關重新檢討,最好能夠取消。

業者指出,壽險公司原本就給予客戶十天的「猶豫期」,即客戶投保後,若對保單不滿意,可以在十天內要求棄撤、即取消保險契約。

9月1日起則又多出為期三天的「審閱期」,要求保險銷售員在民眾投保前,必須將所有保單條款內容拿給客戶、放在家裡看三天、才能決定是否投保。

表面看起來,消費者應可獲得更周延的權益保障,但業者指出,保險公司原本為免業務人員銷售時可能解說不清,造成客戶買了保單後又後悔,便提供保單「猶豫期」機制,已廣義包涵保單「審閱期」的效果;兩項規定都實施,只是增添保單銷售作業的麻煩。

一家電話行銷業務比重頗高的壽險公司主管表示,如果消費者主張不必看保單條款,就可免除掉三天審閱期,但壽險行銷人員依規定不能引導消費者放棄權利。


【2010/09/23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記者葉慧心】

保單「審閱期」新規定上路,這項規定對消費者來說立意良善,但有幾個人能看懂密密麻麻的保單條款是個疑問,且就算消費者在投保前把保單條款抱著一看再看,多數人恐怕還是看不懂。

根據審閱期規定,保險公司必須提供保單條款等書面資料,讓消費者在投保前能參考,但對一般消費者而言,看保單條款不如看保險文宣資料更清楚,因為保險文宣資料是將商品內容消化後,以較淺顯易懂的方式介紹保單重點,包括保險利益、如何理賠以及保費高低。

主管機關希望消費者提前審閱保單條款並沒有錯,問題出在保單條款內容繁複,條款文字又是保險專業名詞及法律用語,一點都不口語化,保單條款內容主要更是提供「制式化」的示範條款,並未針對客戶個別情況作出個人化說明,例如30歲女性投保效益和支出等細節。

所以消費者即便在投保前拿到保單條款,可理解的內容仍然十分有限,反而可能增加消費者資訊的複雜度,未必能發揮預期效益。

更何況,消費者投保案件經保險公司核保通過後,仍會拿到完整保單以及條款內容,並且有十天時間可考慮要不要留下這張保單,也就是過去多年實施的「猶豫期」保障。

對壽險保戶來說,最好的保障方式,還是請業務人員協助「導讀」保單條款,將關係切身的利益問題搞清楚,才能避免事後發生糾紛。

【2010/09/23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記者葉慧心】

艾莎維氏保代觀點:當初在通過這項法案之前,就已經提出這樣的做法其實是擾民,為何要三天?不是十天?不是三個月?多此一舉的法令徒增困擾而已。如今看來確實如預期,不過呢,最後慢慢習慣13天的"審閱期"之後,難道會再推出新的五天"觀察期"還是"適婚期"呢?頭痛醫頭就算了,現在怎麼變成頭痛卻醫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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