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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稅基,國稅局表示,包括今年所買進的投資型保單連結海外基金投資所得以及海外薪資等,連保險死亡理賠金超過3,000萬元,納稅人都得特別考慮是否課徵最低稅負。


依最低稅負規定,全戶海外總所得低於100萬元,或者總基本所得額低於600萬元者,可免繳稅之外,其餘超過者,都是當年所得,要課最低稅負。


由於許多壽險公司推出的投資型保單,多數連結的投資標的屬於海外基金,而根據財政部最新的稅法解釋令,海外基金的所得,未來全部都要納入所有的海外所得一併計算,這對很多利用這部份進行節稅者,又少了一個節稅管道。


國稅局近期接到許多電話,重點都與海外所得有關。國稅局歸納4個計算所得要點表示:
明(100)年才有海外總所得繳稅問題,海外所得包括:(1)海外薪資、執行業務、利息、權利金等收入,超過100萬元以上者。


(2)保險金收入,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之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屬於死亡給付部分,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00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非屬死亡給付部分,則要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沒有免稅額度。


(3)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4)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之捐贈」。

國稅局表示,根據上述4大項所計算出的基本所得額之後,可先扣除600萬元免稅額,超過部分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算出基本稅額後,需再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當一般所得稅額高於基本稅額時,即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無須繳納基本稅額。


反之,當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時,其算式如下:另須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


 2010-02-09     記者:陳懷瑜   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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