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陳美珍/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27日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草案,將欠稅追繳執行期限,由原本的五年延長為十年,至民國106年3月4日止。初估約有1,753億元欠稅,還有再追稅五年的機會,免於二年後化為烏有。 配合欠稅追繳落日時限再延長五年,財政部為提高欠稅人的繳稅能力與意願,同意在修法後,欠稅人可向行政執行署申請分期繳稅,免除一次繳清鉅額欠的壓力。欠稅人最長可分60期繳稅,繳清全部欠稅的年限等同也拉長為五年。 稅捐稽徵法23條在96年修正時,為避免稅捐機關無限期追繳欠稅,造成欠稅人權益受損,規定96年3月5日稅捐稽徵法修正前,已移送執行但尚未終結的欠稅案件,最終追繳期限為五年,逾101年3月4日仍未追回的欠稅,政府必須放棄追討。 距離101年3月4日僅剩不到二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估計,修法前(96年)移送執行,至5月7日止還未追回的欠稅,大約還有11.5萬件、總計1,753億元欠稅,若屆時未有效追回,就必須全數註銷。這些超過千億元的欠稅中,不乏知名欠稅大戶如黃任中之子黃若谷等欠稅額數十億元者。 由於原條文形同對欠稅人施以租稅大赦,對如期納稅者不公平,行政院長吳敦義指示後,財政部火速送出稅捐稽徵法23條修正案,將欠稅追繳落日期限自101年3月4日,再延長五年至106年3月4日。 延長欠稅大赦的生效時點,財政部表示,欠稅人如果有意繳稅,但目前經濟能力不允許者,隨著欠稅追繳期限延至106 年,申請分期繳稅的期數原本只到101年3月,修法後則將併同延長為五年。 財政部舉例,甲欠繳所得稅2,400萬元,原可分期繳稅的期數如至101年3月為止假設只有24期,甲每期需繳納的欠稅是100萬元,配和追繳期再延五年,2,400萬元欠稅若按60期分期繳納,甲每期只需繳交40萬元,每期繳納金減少,財政部認為有助提升欠稅人繳清欠稅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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