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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許(化名)一年多前,跟保險公司買了壽險附加傷害險及健康險等附約,去年小許因「不穩定型心絞痛、高血壓」住院治療兩天。

出院後跟保險公司申請住院醫療保險金時,保險公司以小許在投保前曾因「高血壓及高膽固醇」赴醫求診,投保時並未據實告知為由,不但不賠,還主張依保險法規定解除所有保險契約。

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險法第64條,被保險人投保時有告知義務,小許投保前已經有高血壓及高膽固醇就醫,卻沒有據實告知,依法解除契約很合理。

小許則認為,他花了錢繳保費,保險公司也承保,現在因病住院要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才說他當初是帶病投保,小許認為沒道理,於是向保發中心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認為,小許在投保前幾年開始,就曾經多次用藥治療高血壓的情況,顯示小許在投保前五年就有高血壓的病情,因此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小許投保的保險契約,應無不當。

許多人都知道跟保險公司買保單時,投保前身體如果曾經有過那些疾病,就醫、治療情況,必須盡告知義務,在要保書上據實填寫,但到底告知義務的內容,要多詳盡?

通常告知義務的範圍,限於保險公司要保書上的詢問事項,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具體詢問事項,如五年內是否曾因高血壓、肝炎等就診;另一種是抽象的詢問事項,如兩個月內是否曾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用藥等。

對於這些書面的告知事項,保戶最好據實告知,如果業務員說不用告知,最好要請業務員切結或再詢問清楚,以免發生紛爭,保險公司要求解除契約時,業務員不認帳,倒楣的還是自己。

【經濟日報╱邱金蘭)】

艾莎維氏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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