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經代業者若強勢要求額外佣金或獎酬,情節嚴重者可能被撤銷執照。
金管會保險局昨(18)日預告修正保經代管理規則,明訂禁止
保險代理人及經紀人用其他名目或第三人名義,向
保險公司索取合約約定佣酬費用外的其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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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在今年二月二十五日上路後,引發許多小型保經業者的反彈,保經公會甚至預估市場將減少二成、約一○○家保經公司。保經業究竟面臨何種攸關存亡的危機?主管機關的想法又是什麼?
外商壽險公司近來接二連三從台灣市場出走,受到經營權易主的影響,有些壽險公司的業務主管乾脆帶著旗下人馬投靠保險經紀人公司尋求發展,規模較大的業務單位甚至直接自立門戶,自行開設保經公司,使得壽險業務員的登錄分布情形跟著出現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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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達保險經紀人公司13日舉辦春酒,並宣布2011年新契約保費及營收分別達33億、29.74億元,今年目標要拚38億元及32.32億元。一向以增額終身壽險保單為銷售主力的永達保經,2011年新契約保費收入及營收分別達新台幣約33億元及29.74億元,13個月保單繼續率達95.13%,2011年達成MDRT會員人數共有180位。
永達特別落實在業務員的經營管理,在員工即股東的理念下,永達業務員每天晨會的參與率高達70%以上,建置全國首創業務活動量輔導系統,以及每年提供每位業務員在教育訓練的經費投資下,平均每一位業務人員每年約4萬5千元,在保險界可謂數一數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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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局將逐步強化保險經紀人、代理人管理。保險局昨(4)日宣布,將修訂法規,要求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及公證人必須同時繳交保證金,且投保相關責任保險。以往保證金與責任保險只要擇一即可,未來二項都要,保險局副局長陳開元表示,這是為了保障消費者。
國內有480家保險經紀人公司、295家保險代理人公司、77家保險公證人,登錄在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下的業務員共有12.7萬多人。未來若是個人名義執業的保險輔助人,要繳交保證金10萬元;公司型態則是40萬元;若同時兼營再保或同時申請壽險、產險執照,保證金要80萬元;公司營收逾1億元、未滿5億元,則要繳交200萬元保證金;營收逾5億元要繳交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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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角色將逐漸區分清楚。金管會表示,將逐步修改管理規則,未來保險代理人才算保險公司業務代表,可代理保單,銷售責任由保險公司負責,但保險經紀人代表消費者,必須「大型化」,負擔銷售責任,金管會傾向所有銀行都須轉為保險經紀人。
金管會25日公布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修正案,但這是首階段的修正,主要要求如保經代都要有被保險人、要保人需求及適合度分析報告書都要留檔備查;同時嚴禁側盟、轉單掛件,不能接受沒有與保險公司簽約的保經或保代公司招攬的保單。
影響所及,保經公會理事長王文全表示,許多保經公司已開始整併,目前452家保經公司,未來將減少100家左右,許多公司都已在洽談整併且朝大型化發展。
至於保代公會理事長許文通則強調,希望爭取需求及適合度分析報告可延後實施,目前執行上有些困難。
保險局表示,管理規則已發布實施,沒有延緩措施,同時未來保經及保代角色將更為清楚,目前在保險業核保理賠辦法已明訂,保險公司的招攬人員除了自身業務員,只有保代的業務員,即保經公司不算是保險業的業務人員。
未來保經代表消費者,與保險公司簽的是合作往來契約,可以銷售多家保險公司的保單,金管會將進一步要求保經的資本門檻,若有銷售疏失,應由保經公司自行負責,金管會也希望銀行通路都應採保經公司型式,代表消費者去選合適的保單,而非推薦佣金高的保單。
【2011-02-26 02:01 工商時報 記者彭禎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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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5月4日第四屆理事第九次暨監事第十次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社會大眾權益,降低保戶申訴率,提昇保險經紀人產業整體形象特別訂定「優良保險經紀人公司認證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鼓勵全體會員能以本要點所要求的評鑑標準為共同一致的營業目標。
第二條 凡簽署成為「優良保險經紀人公司」,皆宣示自發性遵循相關法規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宣導及督導所屬保險業務員,不得違規銷售保險商品;提供優質的服務熱誠,誠摯地為保戶服務,並願意持續相互砥礪督促,共同提昇整體經紀人服務品質。
第三條 本要點評鑑對象為本會會員公司。
第四條 優良保險經紀人公司評鑑標準:
(一)願意保證保險業務招攬可歸責於公司或保險業務員之部份申訴率為0%。
(二)願意保證第13個月繼續率維持於86%以上;第25個月繼續率維持於82%以上。
(三)已完成自律公約之簽屬,並已送達本會。
第五條 會員公司願意保證第四條評鑑標準者,本會將發給「優良保險經紀人公司」證書乙紙,並列冊公告於本會網站,供社會大眾瀏覽。優良保險經紀人公司認證簽署書(附件一)一式三份,一份會員公司保存、一份本會存察查、一份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條 優良保險經紀人公司評鑑訂於每年的十二月份辦理新年度之評鑑作業,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
第七條 會員公司於認證期間,若違反保證事項經查屬實,願依下列懲處方式與標準接受懲處,絕無異議:
(一)取消當年度「優良保險經紀人公司」資格,並繳銷證書。
(二)第一件申訴案件,處以新台幣壹拾萬元正。第二件申訴案件,處以新台幣貳拾萬元正,以此類推。
(三)公告於本會網站,並將處理情形於1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本要點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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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加強對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行業監理。金管會檢查局近期釘上壽險公司與經代公司合作方式,禁止規模太小的保險經代公司透過其他大型經代業者,以複委託方式與壽險業者合作。經代業者抗議,此舉會扼殺中小型經代公司生存空間。
估計目前產、壽險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公司有800多家,可代理銷售多家市面保險公司推出的多種保單。
金管會委員張士傑近期在一場公開座談會中表示,近年有些保險經代公司規模已大到不容忽視,但現行法令對經代公司的管理,沒有達到權責相符的狀況。
經代業者解讀,金管會已釘上經代公司,近期金管會檢查局在金檢壽險公司時,也要求壽險公司不得接受經紀人公司以合作方式接單。
一名保險經紀人業者解釋,策略聯盟的做法,主要是目前小型經紀人公司規模太小,不可能與壽險公司簽約,行銷壽險公司的保單,市場有400家業者,僅有20家有這樣的規模,其他380多家公司,得再和這前20大經紀人公司聯盟,從中分杯羹,才有生意可做。
但金管會認為這種方式增加管理難度,舉例來說,一家壽險公司是和A經代公司簽約,但若A公司自行將生意分給B公司,未來若發生投保糾紛,也會有爭議。
保險經紀人同業公會理事長王文全說,這其實就是「複經紀」或「複代理」,並不違背現行法令。若主管機關不准許策盟,會扼殺到小型公司生存空間。王文全建議,若採「複經紀」方式,壽險公司和A、B經代公司,最好簽署一分「三方合約」,大家都對行銷行為負責背書,應可降低未來爭議。
【2010/01/31 聯合報】【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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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國稅局昨天表示,保險業務員如無償使用公司資源,不能適用執行業務所得,要課徵薪資所得。
財政部在去年發布解釋令,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如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也沒有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則保險業務員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包含業務佣金、服務佣金及年終業績佣金),可列為執行業務所得,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的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通令各國稅局,若保險公司無償提供通訊處處所等設備或劃定「公共區域」供保險業務員無償使用,則保險業務員就不符合「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要件,要課徵薪資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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